為保障市政工程材料與施工質量,確保取樣送檢過程的公正性、規范性和可追溯性,特制定本制度細則。\n\n一、總則\n1. 適用范圍:本細則適用于市政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、使用功能及環保要求的各類材料、構件及施工工藝的取樣送檢活動。\n2. 原則遵循:取樣送檢工作應堅持科學性、公正性、及時性和真實性原則,確保檢測結果準確反映工程實際質量狀況。\n\n二、職責分工\n1. 建設單位:負責組織協調見證取樣送檢工作,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,并對全過程進行監督。\n2. 施工單位:負責按規范要求進行現場取樣,確保樣品代表性,并配合送檢工作。\n3. 監理單位:指派專人作為見證員,對取樣、封樣、送檢過程進行現場見證,并簽字確認。\n4. 檢測機構:依據國家標準和合同約定,對送檢樣品進行檢測,出具真實、準確的檢測報告。\n\n三、取樣要求\n1. 取樣依據:嚴格按照設計文件、施工規范及相應材料標準的規定確定取樣頻率、部位和方法。\n2. 樣品標識:取樣后應立即標識,注明工程名稱、取樣部位、規格型號、取樣日期及取樣人等信息。\n3. 樣品保管:取樣后應妥善保管,防止污染、破損或變質,確保送檢前樣品狀態符合檢測要求。\n\n四、見證與送檢流程\n1. 見證員到場:監理單位見證員應在取樣前到達現場,核對取樣計劃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。\n2. 取樣過程見證:見證員全程監督取樣操作,確認取樣方法、數量及部位符合規范要求。\3. 樣品封存:取樣完成后,見證員與取樣人員共同對樣品進行封存,并在封條上簽字。\n4. 送檢執行:施工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封存樣品送至指定檢測機構,送檢過程需有見證員陪同或確認。\n5. 記錄備案:見證員應詳細填寫《見證取樣送檢記錄表》,包括取樣信息、見證情況及送檢時間等,并存檔備查。\n\n五、檢測報告管理\n1. 報告審核:檢測報告應由建設單位、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審核,確認其有效性和符合性。\n2. 結果應用: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施工;若檢測不合格,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材料或工藝,并按程序進行整改與復檢。\n3. 檔案保存:所有檢測報告及見證記錄應納入工程技術檔案,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設計使用年限。\n\n六、監督與責任\n1. 監督檢查: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對見證取樣送檢工作進行隨機抽查,對違規行為依法處理。\n2. 責任追究:對弄虛作假、未按規定見證或送檢的單位及個人,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、罰款或追究法律責任。\n\n七、附則\n1.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原有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,以本細則為準。\n2. 本細則由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解釋。\n\n本制度的嚴格執行,將有效提升市政工程質量管控水平,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可靠保障。